贵州省审议"城管执法条例(草案)" 尽量少"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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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管理流动摊贩,尽量少用“强制”
多彩贵州网讯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贵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但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
《条例(草案)》共分为九章共七十六条。
针对我省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草案)》在省级层面明确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省级行业业务指导部门,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其行业执法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城市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聘请协管人员主要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宣传、劝告等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流动摊贩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对此,《条例(草案)》也明确,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等案件中,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告诫,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用非强制措施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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