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强校园安全法制保障 学生伤害事故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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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30日贵州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将为贵州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提供法制保障。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介绍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但在具体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贵州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一些学校为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减少学生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消极措施,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
周忠良说,这一条例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从《条例》立项到调研起草再到颁布施行历时三年,起草组先后多次深入基层教育行政部门、一线学校和有关法院座谈,广泛征求法律专家、有关学校、学生家长、学生、省直部门意见,并赴省外学习考察,累计收集到意见建议780余条,并积极予以吸纳。与省外已出台的相关条例相比较,贵州省的《条例》有三个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三是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均属《条例》规范和调整对象。
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远坤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颁布,实现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更为重要。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其次,是学校的职责,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及社会各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只有各方面都依照《条例》认真履行好职责和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依法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法律及《条例》规定进行处置,坚决支持和引导当事学校及受伤害学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尽快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条件。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出现《条例》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毁灭证据、破坏现场、围堵学校”等禁止性行为,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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