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与贵州省妇联首次联手出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八条意见”

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正式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建立了“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贵州省检察院与贵州省妇联首次联手出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八条意见”

来源: 贵州省妇联
2020-06-1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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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正式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建立了“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为儿童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落实妇女儿童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制度完善,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目标任务。明确双方在受理维权线索、化解矛盾、救助扶困等十八个方面的合作内容,共同加强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根据“十八条意见”,双方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线索共享。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机关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实现联合救助扶困,对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检察机关与妇联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经济帮扶、家庭教育、就学就业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重大影响案件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对妇联移送的线索或案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或者涉及妇女儿童的信访工作中,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案件听证及矛盾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被害人群体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在救助帮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合协作;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玩具文具产品质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可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

《通知》明确,双方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落实,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讲活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根据《通知》双方还将合作建立工作会商和联络员机制;联合开展与公安、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强制报告、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等方面形成制度机制;并在典型案件发布、培训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

贵州省妇联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贵州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丨龙乙洁

责编丨李文娟审核丨侯清华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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