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颁布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10-16 09: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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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记者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 6 章 31 条,主要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原则、采集与汇聚、应用与发展、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

《条例》作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没有直接专门的上位法依据,属创制性立法,有许多特色和亮点,重点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建立诚信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卫计部门应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二是推进实名就诊。《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健康服务机构应采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载明的信息。

三是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人社、卫计等部门整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

四是优化就医流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卫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市级平台协同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明确数据信息使用权限,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使用和授权医疗卫生机构调阅。卫计部门应规范医疗物联网、视联网、智能卡、健康医疗应用程序等的设置和管理,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候诊提醒、费用查询、物流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和预警消息即时推送等应用,建立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

五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卫计部门要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认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六是实施精准扶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计部门应当应用市级平台数据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调查与分析,核实患病家庭、人员、病种、诊治和健康情况,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协同联动,以更好服务于实施精准健康扶贫。

七是鼓励和培育新业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鼓励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与养生、养老、家政、饮食、环境、旅游、休闲、健身等关联行业协同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条例》的出台,将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集和存储,有力推动全市医疗健康信息的互通共享,为方便就医提供更好、更有效的服务。有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有力保障全市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应用发展。

(中国日报贵州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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