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12-26 15: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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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25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等其他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四类,对应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分为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以下五种情况在贵州省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此外,以下情形在贵州省可减征环境保护税: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由地税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中国日报贵州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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